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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机肥厂用地新政策

2025/04/15

发布者:河南通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建有机肥厂用地新政策主要围绕土地用途管理、用地性质界定、用地审批及环保要求等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用途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有机肥厂用地需遵循这一分类标准,合理确定用地性质。

  二、用地性质界定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若有机肥厂作为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运营,且符合当地法规要求,其用地性质可视为农业生产性质。这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等农业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用地,如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等未将地面硬化的用地。

  工业用地性质:若有机肥厂生产规模和方式更倾向于工业化生产,且需要满足更高的环保要求,其用地性质可能被归类为工业用地。具体判断需综合考虑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环保措施及当地法规要求。

  三、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若有机肥厂建设需占用农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环保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法规,有机肥厂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四、用地保障政策

  用地指标倾斜:国家鼓励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有机肥厂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机肥厂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一部分,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但需注意,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五、环保与合规要求

  环保标准:有机肥厂建设需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合规经营:有机肥厂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规肥料登记证,并通过质检部门抽查。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部分地区要求使用本地农业废弃物为原料。